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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11-01 14:33         分享:

一、 总则


为了加强对公司直销员的管理,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公司直销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应严格遵照公司制定包括本管理办法在内的所有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开展工作。


二、直销员招募


1.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为公司直销员:


2.未满18周岁的人员;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4. 全日制在校学生;


5. 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6.公司的正式员工;


7. 境外人员;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9.疆独、藏独分子及极端宗教人事。


三、 申请加入的程序


1. 报名参加公司组织的直销员培训活动,通过身份资格初审,考试达标,并经审核合格。


2 .签署《直销员推销合同》和《不从事传销活动责任书》。


3.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进行网络招募。


4.申请人应保证填报的资料真实、有效。


5.申请人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公司直销员。


6.公司必须对申请人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有对申请给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最终核准权。


7. 申请人如果提供不真实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资料而取得公司直销的身份,公司可取消其直销员资格,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四、直销员权利


1. 直销员有权每月根据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业绩获得相应报酬。


2. 直销员发现其本人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公司提出要求处理的请求。


3. 直销员发现其他直销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守则、制度规定及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向公司举报和投诉。


4. 公司直销员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完善服务,并有权参与公司的各项相关活动。


5. 直销员有权参加公司公司提供的免费培训和专题讲座。


6. 直销员有权销售公司公司系列产品,服务顾客。


五、直销员义务


1.直销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履行《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直销员的所有义务。


2. 直销员应保证遵守公司颁布的关于直销员的所有活动细则、规章制度及其修正的规定。


3. 直销员应不做损害公司名誉或非法的行为,诚实履行公司制度,不得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4.直销员只可使用公司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等宣传资料开展业务活动;直销员使用非法资料产生的后果由直销员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因此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直销员活动


1. 直销员应以正道经营,透明经营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2. 直销员应保证只在本人所隶属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 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3. 遵守购货及销货规定:


3.1 直销员不得冒用其他直销员的名义订货,同时不得将直销员资质出借给他人使用。


3.2 直销员应公平交易,统一按产品标价开展销售,不得擅自收取任何附加费用,也不得有削价或变相削价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严禁抬价或削价转售给他人。


3.3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3.4 直销员应努力学习产品知识,深刻了解产品功效;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推广产品。进行产品示范,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等进行夸大、失实或招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应承担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3.5未经消费者同意,直销员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止推销活动的,应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3.6  直销员应以礼貌的语言为消费者服务,对消费者对产品的投诉应立即反馈回应,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处理产品退换事宜。


3.7 成交前,直销员应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公司的退货制度。


3.8成交后,应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公司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公司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3.9 不得在公众场所展示或推广、售卖公司产品。


3.10 不得以不正当或者不符合行业道德规范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


4.直销员禁止行为


4.1直销员不得利用公司资源销售或推广非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也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或有悖商业道德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推销。


4.2  直销员应严格按照公司标明的产品价格销售产品,不得以低于或高于公司产品标价销售产品。


4.3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直销员不得贬抑、攻击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诋毁其他直销员,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干扰其他直销员的正常经营或侵害其合法权益。


4.4 直销员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公司认可的业务、政策、营运等信息,也不得对公司公布的各类信息进行失实的传播。


4.5 直销员不得弄虚作假,盲目囤货,不得人为操纵业绩,破坏市场秩序,干扰其他人员的正常经营。


4.6 严禁直销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非法传销、政治、宗教信仰、迷信、不道德或其他非商业性话题。


4.7 严禁直销员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件。


4.8 直销员不得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或活动有关的场所摆卖、推销、分发非公司指定的主(辅)销资料,不得利用公司的业务关系推广、销售任何非公司指定或核准的文字、录音、影像等宣传资料或其它主(辅)销资料,不得通过雇佣或帮协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4.9   未经公司许可及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单位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有关的印刷品及视听宣传资料。


4.10   未经公司批准,直销员不得就与公司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4.11    直销员不得接受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企业的邀请进行演讲、经验分享。在接受其他公司、团体、组织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公司或利用公司资源须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


4.12  直销员不得借公司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相关票券及资料。


4.13    直销员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会议、活动,也不得借用其他公司、组织或团体的名义举办与公司业务、产品有关的培训、会议及活动。


4.14   遵守公司名称、商标及著作权的规定:


4.14.1  直销员不得以公司、kaslyju或其他公司公司的注册商标、名称作为其他机构或生意的名称,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些名称。


4.14.2   直销员不得生产或通过公司以外的任何来源获得并销售任何标有公司,或其他公司产品的名称、图案或商标的物品。


4.14.3    除经公司核准同意以外,不得在任何场合使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名称或商标。


4.14.4   公司对其所有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辅助资料享有著作权等权利,公司直销员如有需要使用上述著作权,必须事先取得公司的书面许可及授权。


七、直销员退出


1.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公司。


2.  直销员资格的期限与续约的规定:


2.1 直销员资格的有效期自获发直销员证、直销员卡之月起计算,至随后第六个月最后一日届满。


2.2  直销员可在其有效期满前,向公司申请延续其销售代表的资格。


2.3  由于直销员个人原因未申请续约,或公司拒绝接受其续约和逾期续约申请,该直销员资格即自动失效。


2.4 公司对直销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或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拒绝其续约的权利,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权利。


2.5 直销员自解除合同或者退出后满六个月方可再次提出加入申请。


3. 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公司将定期清除公司电脑数据库失效的直销员销售记录,所有失效记录将在其失效六个月后删除。


八、 附则


1.公司可按实际需要修订有关直销员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关修订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它方式进行公布,但不进行个别通知。


2. 所有政策以公司公布的最新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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